蔡司集團

ZEISS設備軟件最終用戶許可協議

1 定義和適用範圍
1.1 您(以下簡稱「被許可人」)已從Carl Zeiss AG(「ZEISS」)或其任何關聯公司或授權分銷商,或從其他第三方購買了某種設備(「ZEISS設備」)。此ZEISS設備內置了由ZEISS擁有或授權的軟件(「ZEISS設備軟件」)。

1.2 對ZEISS設備軟件的任何使用都應遵守本《ZEISS設備軟件最終用戶許可協議》(「EULA」)。

1.3 本EULA不適用於第三方的軟件,包括所謂的自由軟件和開放源碼軟件(FOSS)。此類第三方軟件受相應第三方的適用許可條款約束。ZEISS和被許可人同意明確排除ZEISS對此類第三方軟件的任何及所有保證或責任,除非ZEISS和被許可人之間另有約定。

2 本EULA的範圍;ZEISS設備的單獨協議
2.1 本EULA規定了ZEISS授予被許可人關於ZEISS設備軟件的有限權利。

2.2 如果被許可人直接從ZEISS購買ZEISS設備,不論有償還是免費,都適用以下規定:
被許可人購買相應的ZEISS設備和內置式ZEISS設備軟件,以及ZEISS一方和客戶(被許可人)一方的任何相關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與交付、性能、品質、數量和定價有關的任何事項,應最終受ZEISS與客戶之間的各自購買合同的條款和細則約束。

2.3 如果被許可人並非從ZEISS購買ZEISS設備,而是從關聯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購買,則適用以下規定:

被許可人對ZEISS設備和/或ZEISS設備軟件的採購,以及ZEISS一方和客戶(被許可人)一方的任何相關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與交付、性能、品質、數量和價格有關的任何事項,應最終受被許可人與相應第三方簽訂的單獨購買合約的約束。被許可人無權向ZEISS提出與提供ZEISS設備和/或ZEISS設備軟件有關的任何索賠,包括但不限於因任何缺陷、故障或不履行而引起的任何爭議索賠。所有此類被許可人的索賠(如有),應由被許可人向其購買相應ZEISS設備的相應第三方提出。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情況下,ZEISS根據本EULA的規定向被許可人授予與ZEISS設備軟件有關的使用權。

3 知識產權所有權
3.1 除本EULA明確授予的有限權利外,ZEISS保留ZEISS設備軟件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包括所有相關的知識產權(定義見下文)。除此處明確規定外,未授予被許可方任何權利。

3.2 在本EULA中,「知識產權」是指全世界、所有媒體、現存或未來建立、所有版本和元素、所有語言的任何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以及在此類權利的整個期限內,根據成文法或普通法、合約或其他方式產生,無論是否已註冊或可註冊,包括(a)對所有發明、發現、實用新型、專利、重新頒發和重新審查的專利或專利申請(不論在何處提交和頒發,包括此類申請的延續、部分延續、替代和分割以及由此類申請產生的所有優先權)的權利,現存在或未來提交、頒發或獲得;(b)與作者作品有關的權利,包括數據庫權、複製權、精神權利、版權申請和版權登記;(c)電腦軟件和程式、源代碼或商業方法的權利;(d)材料的權利;(e)與商標、服務標記、商號、互聯網域名、企業名稱、標識、商業外觀及其登記申請和登記有關的權利;(f)與保護商業秘密、技術訣竅和/或其他機密資訊有關的權利;(g)設計權,無論是註冊的還是未註冊的;以及(h)與本定義中的權利類似的權利以及與無形財產有關的任何和所有其他所有權。

4 權利的授予和限制
4.1 在被許可人遵守本EULA條款的前提下,ZEISS授予被許可人非獨佔、不可轉讓、不可轉授的權利,以使用所購ZEISS設備中內置的ZEISS設備軟件,但以按照任何適用的產品說明正確使用該ZEISS設備所必需的權利為限。被許可人只能使用由ZEISS內置於ZEISS設備中的ZEISS設備軟件。

4.2 嚴格禁止任何其他用途,包括複製、分發、銷售、租賃、出租或向公開提供ZEISS設備軟件。被許可人尤其不得在以下情況下使用ZEISS設備軟件:(i)在有關ZEISS設備之外的任何硬件上使用,或與之結合使用,(ii)與任何其他軟件結合使用,或(iii)作為獨立的軟件使用。

4.3 未經ZEISS事先書面同意,被許可人不得修改、翻譯、反編譯或反匯編ZEISS設備軟件和/或附帶的文件和資訊,除非在適用強制性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果被許可人打算對ZEISS設備軟件進行反編譯,以獲得為獨立建立的電腦程式與其他程式之間建立互操作性所必需的資訊,被許可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ZEISS其意圖,ZEISS應自行決定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必要的資訊。

4.4 被許可人不得更改或刪除歸屬於ZEISS設備軟件的任何版權和/或作者聲明。

4.5 即使被許可人違反本EULA的規定修改ZEISS設備軟件,和/或將其與被許可人自己的程式或第三方程式結合,ZEISS仍然是ZEISS設備軟件所有權利的所有者。如果在適用強制性法律下,被許可人或被許可人委託的任何第三方被視為修改或連結的權利所有者,被許可人將在最大程度上授予ZEISS使用權,包括但不限於獨家、永久、全球、可轉讓和可轉授的權利,不受任何使用限制、銷售、複製、傳播和公開提供這些修改/連結,並且(如適用)被許可人應確保相關第三方也授予ZEISS這些權利。

5 擔保免責聲明
5.1 除非ZEISS和被許可人之間另有約定,ZEISS設備軟件是按「原樣」提供,ZEISS不對ZEISS設備軟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適銷性或特定目的的適用性的任何保證。ZEISS不保證ZEISS設備軟件將滿足被許可人的要求,也不保證ZEISS設備軟件沒有錯誤。ZEISS不對非侵權行為作出保證。

5.2 除非ZEISS與被許可人之間另有約定,本EULA規定了ZEISS對ZEISS設備軟件的全部義務。

6 責任限制
6.1 ZEISS應對以下損害負責:(i)根據適用法律,特別是適用的產品責任法,ZEISS的責任不能被限制或排除;(ii)由ZEISS、其法定代表人、僱員、替代代理人或分包商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以及(iii)由ZEISS、其法定代表人、僱員、替代代理人或分包商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生命、身體或健康損害。

6.2 除第 6.1 條中另有規定外,(a) 在任何情況下,ZEISS都不對因本EULA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或與使用ZEISS設備軟件有關的利潤損失、數據損失、間接的、特殊的、附帶的、後果性的或其他損害負責,不論這種索賠是基於違反保證、違反合同、侵權行為或任何其他法律理論,也不論這種損失或損害的原因為何,(b) ZEISS對因本EULA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索賠的總責任限於1,000歐元以下。

7 資料保護
關於ZEISS在提供ZEISS設備軟件方面對個人數據的處理(如有),請參考ZEISS的隱私政策。

8 適用法律;出口管制
8.1 被許可人有責任確保其對ZEISS設備軟件的使用符合適用於被許可人的所有法定和監管要求。

8.2 被許可人知悉,ZEISS設備軟件、資訊和文件的出口或再進口須遵守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歐盟和/或美國的相關出口和進口規定。

9 最終條款
9.1 本EULA以及由其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應完全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法律管轄,但不包括其法律衝突規則。1980年4月11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CISG)以及所有相關協議不應適用。

9.2 因本EULA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應提交予耶拿法院。

9.3 如果本EULA的條款全部或部分無效、失效和/或無法執行,本EULA其餘條款的有效性應不受影響。

最後修改:2019年9月